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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子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男、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张某。被告王男。被告王某。王某又为王男的全权代理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男、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鹏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张某与被告王男系姑表兄弟关系。2012年4月,二人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东风半挂车,从事货物运输。同年7月3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车辆转让合同》,由二被告出资120000元,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男所有的车辆购买,付款期限至2012年8月31日。同时,合同约定:2012年7月31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特指车辆欠款)与原告无关。付款期限届满至今,二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一直推诿不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付所欠原告车款1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年利率6.65%计算。原告张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车辆转让合同。证明转让车价款120000元,由二被告在一月内付清车款。被告王男、王某辩称,双方签订的这份《车辆转让合同》属实,但因被告方生活困难,没办法一次性付清,只能逐年偿还直至还清为止。被告念及与原告是亲戚关系,才提出逐年还清。如果原告张某执意要被告一次性付清,那么被告也要同原告进行算账。因原告张某家曾于2010年冬需木材,被告王某将自己的两棵大树打倒,在给原告家运输时,机动三轮陷入结冰河中,将被告王某价值20000元的机动三轮车毁坏,应由原告给被告赔偿。再转让此车过程中,被告考虑大亲戚关系,用超出当时市场价100000元的价格转来这辆车,现被告方要求原告也承担50000元。这样折算后,原告也欠被告70000元,被告也再付原告50000元转让车价款。被告方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证:对于原告张某提供的车辆转让合同,因被告方认可,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王男系姑表兄弟关系。2012年4月,二人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东风半挂车,从事货物运输。同年7月31日,原告张某与二被告签订了《车辆转让合同》,由二被告出资120000元,将原由原告张某与被告王男所有的车辆购买,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二被告管理此车,付款期限至2012年8月31日。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以无钱为由,一直推诿不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付所欠原告车款1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年利率6.65%计算。被告辩称,原告应付给其70000元,折抵后,其应再付原告50000元车价款。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付原告车款,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偿付转让车价款120000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原告应付其70000元的辩称观点,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这一辩称观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利息,故对原告这一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男、王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张某转让车价款120000元。被告王男、王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9元,减半收取,由张某负担50元,王男、王某负担137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鹏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雄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