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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潘某某,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闫维章,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原告孙某某,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云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曹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