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礼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元魁申请执行蔡永胜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魁,蔡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张元魁,男,1947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蔡永胜,男,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张元魁诉蔡永胜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元魁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蔡永胜支付其抚养蔡春园期间的费510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银行及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蔡永胜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凌钧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广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