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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刑执字第3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彭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涛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138号罪犯彭涛。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了(2011)桃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彭涛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6年4月2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彭涛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积极靠拢政府,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认真接受教育改造,主动维护监内改造秩序。“三课”学习听讲认真,学习努力,各科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多次取得良好成绩,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任犯人教员期间,积极协助干警维护课堂纪律,获得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并获得奖励分,2012年度评为优秀学员。该犯截止2013年8月底已获奖励分98分,2012年3季度至2013年2季度罪犯改造质量评估被评为B等次。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彭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涛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力审判员 聂景华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