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蒋飞诉被告吕靖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飞,吕靖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蒋飞,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靖忠,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飞诉被告吕靖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21日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接到通知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冯玉珍人民陪审员 邓余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姜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