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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蒋飞诉被告吕靖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飞,吕靖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蒋飞,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靖忠,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飞诉被告吕靖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21日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接到通知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冯玉珍人民陪审员  邓余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姜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