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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刑终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徐长生强奸、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信刑终字第255号原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长生,男,汉族,1966年4月8日生于河南省罗山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山县。因涉嫌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8日被逮捕。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长生犯强奸罪和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罗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徐长生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振家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长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罗山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徐长生犯强奸罪和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3)罗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涛代理审判员 曾 峰代理审判员 林 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柴夏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