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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章锦阳与永康市世伟汽车附件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章锦阳,永康市世伟汽车附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1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章锦阳。委托代理人:杨卫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康市世伟汽车附件厂。负责人:蒋世之。再审申请人章锦阳因与被申请人永康市世伟汽车附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商终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章锦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贾黎文代理审判员  徐济时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