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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刘晓兰申请执行刘永汉、刘艳梅、刘子林、王玉才、张秀崑继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兰,刘永汉、刘艳梅、刘子林、王玉才、张秀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兰。被执行人刘永汉、刘艳梅、刘子林、王玉才、张秀崑。本院在执行刘晓兰申请执行刘永汉、刘艳梅、刘子林、王玉才、张秀崑继承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6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XX录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