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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建中与房虎、王红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中,房虎,王红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262号原告:张建中,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洪克平,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虎,男,成年,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王红妹,女,成年,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中与被告房虎、王红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建中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阿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代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