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802号原告徐某某,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被告连某某,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路晓云,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窦立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