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唐山日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唐田红、钱福芹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日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唐田红,钱福芹,石景红,孙国权,周洪宝,张磊,杨爱丽,张云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652号原告唐山日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人刘成金。委托代理人王铁成,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田红,农民。被告钱福芹,农民。被告石景红,农民。被告孙国权,农民。被告周洪宝,农民。被告张磊,农民。被告杨爱丽,农民。被告张云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日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田红、钱福芹、石景红、孙国权、周洪宝、张磊、杨爱丽、张云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日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日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山日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国锋代理审判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玲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