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乌勃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杨帅与侯永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帅,侯水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乌勃民初字第00465号原告杨帅,男。被告侯水霞,女。(未到庭)原告杨帅诉被告侯永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帅及委托代理人唐永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水霞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日在乌海市海勃湾区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初期感情尚好,未生育子女,后由于双方个性差异,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个性较强,认为自己做事都是对的,双方在语言方面无法沟通,因家庭琐事有时吵架、打架夫妻发生矛盾,感情不断恶化,继续维持这段婚姻没有任何意议,被告于2013年腊月27日找不到下落不明,过年被告没有给我打电话,我给被告打电话被告没有接,现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日在乌海市海勃湾区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又未能及时沟通解决,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原告起诉离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通过沟通化解夫妻矛盾未果,原告对其起诉离婚的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故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准予双方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帅与被告侯水霞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应收诉讼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宏儒代理审判员 田 河人民陪审员 颜廷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崔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