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二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赵彦标与王大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标,王大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980号原告赵彦标,农民。被告王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彦标与被告王大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款由,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彦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安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