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常云根与刘帮库、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云根,刘帮库,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常云根,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喜明,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帮库,男,汉族,农民。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龙山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一龙,男,该公司副经理,住林州市临淇镇北河村5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云根诉被告刘帮库、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云根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云根以无法找到被告刘帮库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帮库、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云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常云根负担。审 判 长 贾长桥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张 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范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