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荣繁喜与张德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繁喜,张德会,张凤林,闫桂芝,郭继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890号原告荣繁喜。委托代理人杨福,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德会。被告张凤林。被告闫桂芝。被告郭继荣。原告荣繁喜诉被告张德会、张凤林、闫桂芝、郭继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荣繁喜于2013年11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繁喜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繁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原告承担625.00元,退回原告625.00元。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