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仲财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山西通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山西通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仲财保字第2号申请人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久保田亮。被申请人山西通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南路80号。法定代表人霍金水。申请人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通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2585525元的财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通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千二百五十八万五千五百二十五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