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小营乡利民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廷恩纠纷一案解除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小营乡利民矿业有限公司,阜城县橡胶机带厂,李廷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滦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小营乡利民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阜城县橡胶机带厂。被执行人李廷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滦民初字第9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滦执字第8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阜城县橡胶机带厂所有的土地。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阜城县橡胶机带厂所使用的土地3594.24平方米(阜国用99字第25030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丁剑峰审判员 徐宗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郝中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