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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刑执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邓立军贪污罪,邓立军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139号罪犯邓立军,又名邓立君。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立军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服刑期至2015年4月26日止。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邓立军在执行其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劳动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协助干警维护监内秩序,在值班期间认真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干警进行处理。2012年3季度至2013年2季度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A等次,截止2013年8月底已获奖励分99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邓立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邓立军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立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云良审判员  聂景华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