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刘德礼与张增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德礼;张增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商初字第2754号原告刘德礼,男,1954年7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李旭波,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增喜,男,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礼诉称,2013年1月31日,被告因欠原告加工费和电机款,给原告出具250000元的欠条1份,后分多次付款175000元,尚欠75000元未付。2013年2月22日至4月15日期间,被告由其雇员杨修喜经手从原告处拉走小脱粒机466台,电机37台,共计人民币60045.50元,被告付款30000元,尚欠30045.5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105000元。被告张增喜辩称,欠款属实,但原告的货物质量有问题,要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增喜于2013年12月8日前付给原告刘德礼人民币84000元,双方余无争议。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070元,退还原告刘德礼。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耿学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