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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6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岩与袁晓东、孙雨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647号之二原告孙岩,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身份证号码:×××091X。委托代理人吴志敏,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晓东,男,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1X。被告孙雨桐,女,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929。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岩诉被告袁晓东、孙雨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岩于2013年11月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岩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06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孙岩负担。审判员  赖伟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