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成都道支行与天津开发区同圆贸易有限公司、刘增奇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成都道支行,天津开发区同圆贸易有限公司,刘增奇,李红艳,黄致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一中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成都道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25号。负责人刘鹏,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同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鲲鹏街19号9门102室。法定代表人张保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增奇。被执行人李红艳。被执行人黄致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成都道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同圆贸易有限公司、刘增奇、李红艳、黄致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一中执字第1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姜庆生代理审判员 解翠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范宝宏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