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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18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