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18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