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5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何中良与孟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良,孟跃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534-2号原告:何中良。被告:孟跃忠。原告何中良诉被告孟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何中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何中良负担。审 判 长 汪文彤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钱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