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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5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何中良与孟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良,孟跃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534-2号原告:何中良。被告:孟跃忠。原告何中良诉被告孟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何中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何中良负担。审 判 长  汪文彤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钱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