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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民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10

案件名称

姚明明与严明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江民初字第1968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强,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工人。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6月5日生育一子,姓名严某甲。原、被告结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00年,被告买断工龄���出务工后,不与原告联系,仅回过一次家,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06年初,被告外出后,杳无音讯,原告经多方查找也无被告下落。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被告严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9月14日自愿登记结婚,于1986年5月26日生育一子,姓名严某甲,已成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0年5月,被告严某某从川南矿区钻井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外出务工,原告姚某某在家照顾严某甲,而被告严某某打工期间疏远原告,仅回家一次,致双方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06年初,被告严某某再次外出务工,之后即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严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予查明。上诉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户口簿、结婚��、严某甲身份证明、严某甲证明材料、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叙蓬溪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证人刘运群、谢任英、陈孝蓉证明予以证明。有关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本案审理中,因原告坚持离婚,不愿与被告和好,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婚姻,婚后夫妻感情也好,但被告2000年外出务工,对在家照顾子女的原告不管不问,故意疏远原告和家庭,双方感情产生裂痕。2006年初,被告外出后即杳无音讯,不尽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讼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婚姻自由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况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开泉审 判 员  余自有人民陪审员  王国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