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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宁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泉刑初字第54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宇。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3)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宇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宁宇来到本区大面洪河富桥小区6号门,翻窗进入该小区刘某梅、刘某霞的租住房内,盗走戒指两枚、手锣一个、耳环一对、耳钉一对、项链一条及人民币200元、台币100元、港币10元,后将人民币耗用。经鉴定,被盗戒指、手锣、耳环、耳钉、项链价值1835元。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宁宇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将其他物品追回并已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宁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宁宇的供述,被告人宁宇辨认盗窃地点、盗窃物品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刘某梅、刘某霞的陈述,证人杨廷辉的证言,证人杨廷辉辨认被告人宁宇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宁宇盗时的录音(光盘一张),检查证,检查笔录,涉案被盗物品的扣押、发还清单,涉案被盗黄金饰品的价格鉴定意见,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0)简阳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宁宇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宁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宇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盗大部分物品被追回,减少了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宇盗窃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打击犯罪,维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宁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学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万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