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四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肖文本诉张广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本,张广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418号原告肖文本。委托代理人肖颖。被告张广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韩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斌,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本与被告张广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文本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文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金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