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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城法执字第9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学艺与曾冠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艺,曾冠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阳城法执字第985-2号申请执行人:李学艺,男,住阳东县。被执行人:曾冠贤,曾用名曾广升,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李学艺与被执行人曾冠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冠贤的位于阳江市土地一处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后,案外人曾爱仙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现经本院及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上述判决确定,停止对阳江市土地一处的查封和执行。因此本院依法应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阳江市土地一处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峰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如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