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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张乃新与张艳、裔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新,张艳,裔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张乃新。委托代理人封孝权、金雷,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被告裔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乃新与被告张艳、裔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乃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2395元,由原告张乃新负担。。审 判 长  卞正鲁人民陪审员  樊小玲人民陪审员  伍云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俊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