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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秀丽与被执行人刘惠英、毕可政公正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丽,刘惠英,毕可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昆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丽,女,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刘惠英,女,195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毕可政,男,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2013)包方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张秀丽与被执行人刘惠英、毕可政公正债权纠纷一案中,该执行证书确认二被执行人在2012年7月21日偿还借款。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毕可政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毕可政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