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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民初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杨晓亭等诉王大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晓亭;杨群;冯立英;王少云;李大伟;林晓梅;李晋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招民初字第2506号 原告杨晓亭,男,汉族,居民,住招远市。 原告杨群,女,汉族,干部,住址同上。 原告冯立英,女,汉族,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王少云,男,汉族,居民,住栖霞市。 被告李大伟,男,汉族,居民,住栖霞市。 被告林晓梅,女,汉族,居民,住栖霞市。 被告李晋宝,男,汉族,居民,住栖霞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住所地:栖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亭、杨群、冯立英与被告李大伟、林晓梅、李晋宝、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亭、杨群、冯立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晓亭、杨群、冯立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晓亭、杨群、冯立英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杨晓亭、杨群、冯立英负担。 审判员  杨桂清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徐志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