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商外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德宝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与德申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德申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宝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德申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德申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外初字第74号原告:德宝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KASPARBAUERRALFDIETER。委托代理人:陈红根。委托代理人:徐冬群。被告:德申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HRISTIANLUMPERDA。被告:德申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宋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宝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德申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德申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将于财产解冻之时立即归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德宝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宝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270元,由原告德宝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连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孙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