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重庆人道美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巴南东城菜市场管理服务分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人道美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巴南东城菜市场管理服务分公司,秦文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人道美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巴南东城菜市场管理服务分公司。负责人郑栋,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文顶上诉人重庆人道美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巴南东城菜市场管理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菜市场管理公司)与被上诉人秦文顶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2)巴法民初字第08485号民事判决。菜市场管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询问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经审理查明:秦文顶在菜市场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巴南区河畔民居楼下的东城菜市场临时自销区卖菜。2012年8月2日早上7时许,菜市场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穆帮兴在管理市场秩序时,因秦文顶摆摊规范问题,与秦文顶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穆帮兴把秦文顶推到在地,致秦文顶倒地受伤。当日,秦文顶进入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腰背部软组织挫伤,建议休息7天,共用去门诊费215.30元。同年8月4日,秦文顶再次进入该院治疗,用去门诊费209.65元。同年8月7日,秦文顶进入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腰椎退行性变;椎间盘变性,L4/5椎间盘膨出,L5/S1椎间盘纤维环撕裂、突出,用去门诊费700元。次日,秦文顶进入巴南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腰扭伤、腰椎间盘突出症;L5/S1椎间盘纤维环撕裂、突出;腰椎退行性变等。秦文顶共住院治疗17天,出院医嘱注意休息、院外继续治疗、上级医院治疗、建议休息14天,共用去住院医药费5667.59元、门诊费3.50元。2012年10月6日至2013年1月10日,秦文顶先后在巴南区中医院做低频、电针、体针等治疗16次,共用去门诊费4134元。一审另查明,秦文顶住院期间由其妻子牟绍碧护理,牟绍碧系巴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保洁工,秦文顶月平均工资1347元。2012年11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鱼洞派出所对穆帮兴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罚款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审理中,菜市场管理公司对秦文顶治疗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提出了异议,但经一审法院释明,菜市场管理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或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菜市场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在管理市场时,与摊贩发生争议后,处理问题不冷静,,将在该市场卖菜的秦文顶推倒在地而受伤,其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故菜市场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对秦文顶损害后果的产生具有过错,菜市场管理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秦文顶在被菜市场管理公司管理的菜市场卖菜时,应该自觉接受管理,秦文顶因摆放不符合被告的管理要求,引发争吵,秦文顶自身也具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菜市场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责任,因菜市场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秦文顶损害,故菜市场管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替代其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根据本次纠纷的原因力、作用及过错,认定菜市场管理公司应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秦文顶应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经审查,结合秦文顶诉请,一审确认秦文顶造成的损失为:1、医药费10930.04元(6796.04元+4134元);2、误工费1516.87元(23069元/年÷365天/年×24天),因秦文顶未能举证证明其有固定收入或其近三年的平均工资,其误工费参照其所从事的批发零售业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标准计算;3、护理费763.30元(1347元/月÷30天/月×17天),护理费参照护理人员牟绍碧实际工作计算,护理时间为住院期间;4、营养费,因无医疗机构医嘱及证明,故不予支持。综上,秦文顶以上损失合计13210.21元,菜市场管理公司应赔偿秦文顶10568.17元(13210.21元×80%)。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重庆人道美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巴南东城菜市场管理服务分公司赔偿秦文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568.17元;二、驳回秦文顶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重庆人道美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巴南东城菜市场管理服务分公司承担76元,秦文顶自行承担19元(此款已由秦文顶自愿垫交,由菜市场管理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秦文顶),一审预收的受理费不做清退。菜市场管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主要理由:秦文顶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本案纠纷是因菜市场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秦文顶违反市场管理秩序的情况下对秦文顶的行为予以纠正而发生,菜市场管理公司的行为属正常的管理行为,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秦文顶自身患有疾病,菜市场管理公司不应对秦文顶的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秦文顶答辩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菜市场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穆帮兴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与摆摊卖菜的被上诉人秦文顶发生争执并将秦文顶推到致伤,穆帮兴为此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可见,菜市场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过错是明显的,故一审认定菜市场管理公司应对秦文顶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至于菜市场管理公司上诉称秦文顶自身患有陈旧性疾病从而质疑秦文顶治疗的合理性,对此一审法院已向菜市场管理公司行使了释明权,告知其可以申请相关鉴定,但菜市场管理公司并未提出鉴定申请,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菜市场管理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因此,菜市场管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由上诉人重庆人道美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巴南东城菜市场管理服务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夏兴芸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