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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执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与毛祯祥、毛丽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毛祯祥,毛丽南,毛木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黄伟强2013/11/11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卢东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执字第1499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4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住所地:博罗县。负责人:黎志嵘,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毛祯祥,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龙溪镇银岗村委会下围小组。身份证号:442526196712306035。被执行人:毛丽南,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龙溪镇银岗村委会下围小组。身份证号:442526196011136010。被执行人:毛木根,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442526196109236095。本院在执行(2013)惠博法执字第1499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待有财产时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惠博法执字第1499号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卢东明审判员肖志明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黄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