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执字第6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谢家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家艳,胡现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838号申请执行人谢家艳,女,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胡现高,男,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7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胡现高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款项10000元及相关利息和相关费用。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胡现高存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小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