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5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卫忠与高强高琴高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忠,高强,高琴,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550-2号申请执行人刘卫忠,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强,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琴,女,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平,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2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高强、高琴、高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强向申请人刘卫忠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10元,被执行人高琴、高平承担连带责任。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3年7月10日冻结了大保当镇清水沟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中属于被执行人高强补偿款的其中75000元,后被执行人高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依法划拨该款并支付了申请人刘卫忠74190元。本案执行费810元由被执行人高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子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