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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与汪水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汪水莲,朱辰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9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省芜湖市。负责人:曹运文,行长。被执行人:汪水莲,女,1983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朱辰曦,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3)镜民二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辰曦在交通银行长江路支行的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