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北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庞某甲与庞某乙、庞某丙、庞某丁、庞某戊、庞某己、庞某庚、庞某辛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甲,庞某乙,庞某丙,庞某丁,庞某戊,庞某己,庞某庚,庞某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北民初字第65号原告庞某甲,住四平市。被告庞某乙,住四平市。被告庞某丙,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庞某丁,住四平市。被告庞某戊,住四平市。被告庞某己,住四平市。被告庞某庚,住四平市。被告庞某辛,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甲诉被告庞某乙、庞某丙、庞某丁、庞某戊、庞某己、庞某庚、庞某辛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庞某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春颖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陈学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于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