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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留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显青与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留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刘显青,女,生于1953年10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太白县太白河镇。被执行人李勇,男,生于1976年1月1日,汉族,汽车驾驶员,住陕西省留坝县武关驿镇。申请执行人刘显青与被执行人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09年3月10日作出的(2009)留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李勇赔偿原告王铁厚、刘显青1036**.50元,除被告李勇已付19450元,还应付原告王铁厚、刘显青841**.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申请人刘显青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勇支付剩余赔偿款1612元。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经查,被执行人李勇已向本院缴纳了案件款1612元。故无需向被执行人李勇发执行通知书,且不再收取执行费。由于王铁厚已故,赔偿款1612元由申请人刘显青于2013年11月7日已全部领取。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09)留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夏 立代理审判员  唐 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