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66年05月24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69年09月05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皓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