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四民初字第0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21-04-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四民初字第0701号原告张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东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清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