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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韩省华与浙江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省华,浙江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827号原告韩省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增义。被告浙江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炳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美仙。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省华诉被告浙江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省华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省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韩省华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520元,由原告韩省华负担。审 判 长  许钟军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人民陪审员  童建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钱芬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