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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楚希、颜晓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楚希,颜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237-4号申请执行人:黄楚希,男,汉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郑勇、叶家耀,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颜晓龙,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上述申请执行人黄楚希与被执行人颜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确认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50000元以及利息21600元,并定于2013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13年4月30日前清偿121600元予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则应以欠款余额为本金从2012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可就欠款余额全额以及上述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86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于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管理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理,本院依法就本案的执行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后,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并同意本院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2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黄婉君审判员 周 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善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