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商初字第3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3599号原告张××。被告俞××。原告张××诉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金金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诉称: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2年12月5日、2013年1月20日、2013年7月14日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60000元、140000元,合计23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30000元。被告俞××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借条3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依法成立且有效。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借款230000元。如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俞××负担。此款张××已预缴,其同意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未按通知的交费期限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谢金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