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州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泉区超越网吧不服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颍泉区超越网吧,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州行初字第00046号原告:阜阳市颍泉区超越网吧,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刘朋芳,该网吧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阜阳市一道河中路。法定代表人:朱道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彪,阜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阜阳市颍泉区超越网吧不服被告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颍泉区超越网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颍泉区超越网吧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王玉瑜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