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0178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能发。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万和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鲁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