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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0178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能发。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万和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鲁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