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朱书攀与朱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书攀,朱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355号原告朱书攀,男,生于1981年3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告朱诗华,男,成年人,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书攀诉被告朱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书攀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书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书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书攀承担。审判员  牟鸣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汪小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