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陆福等与崔彦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福,王建明,崔彦玲,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367号原告陆福,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原告王建明,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被告崔彦玲,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陈杰,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福、王建明诉被告崔彦玲、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福、王建明撤回对被告崔彦玲、陈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