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长 王清信审判员 刘海峰审判员 陈耀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永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