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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长  王清信审判员  刘海峰审判员  陈耀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永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