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裴某某诉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裴某某,男,198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徐彬,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梅某某,女,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郭志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庆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