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民初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凤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凤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3871号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泽贞,经理。被告周凤谊。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凤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舒凤 来自: